(2016)辽0214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洪生与韩铭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生,韩铭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5044号原告:朱洪生,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铭昊,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洪生与被告韩铭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开庭传票,以地址欠详为由被退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符合公告的证据,导致本案无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洪生���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