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栖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衣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衣明江,衣明贤,衣明臣,衣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衣明江,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衣明贤,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衣明臣,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衣永清,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衣明贤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衣明贤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衣明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60×××65上的存款13487.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