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师恒建,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鹏,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湘,女,汉族,1929年8月2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诉讼代表人:白自英,女,汉族,生于1941年1月27日,住南阳市宛城区,与李荣湘系同事关系。委托代理人:张玉权,男,生于1958年1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上诉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荣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03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海鹏、被上诉人李荣湘等二十四人推举的诉讼代表人白自英、委托代理人张玉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张红彦审判员 刘洪海审判员 李郧钦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