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康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康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3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被告人赵康康,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博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康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康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康康在石狮市祥芝镇大堡村川家烧鸡公店吃饭喝酒,期间与韩某发生争执引发口角,后持啤酒瓶和两把菜刀砍打韩某,被在场人员劝阻。随后被告人赵康康在祥芝卫生所再次遇到正在治���的韩某,两人又发生争执,被告人赵康康遂随手持卫生所的医疗器械殴打韩某。经鉴定,韩某左手臂开放性损伤致左尺骨上段一处劈裂性骨折,骨折端深达骨髓腔,未累及左肘关节面,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掌开放性损伤致正中神经及尺动脉完全断裂,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右环指末节完全离断,入院行“清创右环指再植术”,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前臂、左大腿、右掌及右手各指多处缝合创长度累计达34.7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赵康康于2016年12月29日在苏州市木渎镇枫华广场1幢810室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康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李某、罗某的证言,物证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二把,石狮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指认作案工具���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康康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康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康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菜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