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俊祖、杨学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俊祖,杨学军,朱俊祖,杨学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2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俊祖,男,汉族,1934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连武(父子关系),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军,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祥(父子关系),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朱俊祖因与被上诉人杨学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俊祖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允许被上诉人在通道的30厘米范围内堆放杂物,对上诉人构成妨害,被上诉人的留水道眼、建造台阶、挖沟等行为,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生活。杨学军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俊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排除妨害,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其南房后檐台子外堆放的杂物,并停止阻碍原告修门口走道的行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朱俊祖和被告杨学军的父亲杨加和在静海区××街××街各有房屋一处,现杨加和房屋由被告居住。1989年,因杨加和修建南房与原告发生争执,后杨加和诉至一审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作出(1989)静法民调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杨加和建南房时,要将南端走道留足二点七三米(从杨加和南房后檐台子至南邻正房后檐台子),杨加和所留走道为公走道,允许其所建南房留滴水檐,杨加和门楼建台阶占公走道不得超过零点三零米”。后杨加和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建房,并建造30厘米的台阶。2016年6月,原告的门楼施工完毕,原告在公走道上垫土欲修建坡道台阶,被告在自己南房一侧堆放杂物,后原告以被告堆放杂物影响其修建坡道台阶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将其门口由西侧移至东侧,并重新建造了台阶,并在门口的西侧靠自己的南房堆放杂物,原告要求被告将修建的台阶去除并将修建的门口移回西侧。经现场勘验,原告朱俊祖新建门楼的门口朝西,面向整个胡同,门口宽1.76米,门楼南侧紧靠南邻正房后檐台子,北侧与被告南房东侧相连,被告居住南房门口朝南,南房的后檐台子至南邻正房后檐台子最窄处为2.8米。一审法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依据原告与被告父亲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了(1989)静法民调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将门口由西侧移至东侧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新修建的台阶宽度为30厘米,亦未超出(1989)静法民调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宽度范围,并不影响原告的出行,亦对原告修建台阶不构成实质的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新改的门口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堆放杂物的问题,因现在被告堆放的杂物在台阶和门口的西侧紧靠被告的南房,因其台阶宽度为30厘米,故堆放的杂物30厘米以内不会对原告的通行造成实质的影响,超出30厘米以外的杂物,被告有义务清除。被告提出的要求,因其未提出反诉且缴纳相关费用,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学军不得在其南房墙体至南侧胡同30厘米以外的部分堆放杂物,超出的部分应予清除。二、驳回原告朱俊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俊祖承担20元,被告杨学军承担2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被上诉人杨学军在距离其南房墙体30厘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是否构成对上诉人朱俊祖的妨害。根据双方于早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杨学军在涉案地点修建30厘米宽度的台阶,不构成对朱俊祖正常生活的影响,一审法院相应推定杨学军堆放杂物的合理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邻里关系是现代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邻里关系文明祥和,做邻居才能身心舒畅。朱俊祖与杨学军两个家庭住房相邻,仅以诉讼形式并不能解决日常琐碎冲突,双方应相互迁就,相互包容,多沟通、少争吵,弘扬邻里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的传统美德。换位思考,方可和睦相处,共同努力,方可共同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达到双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综上所述,朱俊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朱俊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