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丽英与王凤林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英,王凤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47号原告唐丽英,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1********,女,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和村*组关家屯。被告王凤林,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8********,男,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宾县新甸镇玉泉村永利屯,现下落不明。原告唐丽英与被告王凤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丽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丽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凤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丽英诉称:要求与被告王凤林离婚。被告王凤林未出庭无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唐丽英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唐丽英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唐丽英与王凤林系夫妻关系。证据A2.证明一份,拟证明:王凤林原系宾县新甸镇玉泉村村民,于2014年4月离家务工,至今未归。被告王凤林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唐丽英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唐丽英与王凤林于2013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凤林于2014年4月14日离家务工,至今未归。现唐丽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凤林离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本院认为: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唐丽英与王凤林虽登记结婚但未生育子女,现王凤林已离家出走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唐丽英要求离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丽英与被告王凤林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洪臣审判员 吴新达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