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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成龙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成龙,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孟成龙,农民。被执行人王海霞,教师。本院在执行孟成龙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海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霞的银行帐户金额共6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世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