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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乐山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安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771号原告:乐山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袁邦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赵炳秋,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安全,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乐山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