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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锦洪、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洪,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洪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631号申请执行人:黄锦洪,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龙仓前院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24809-6。法定代表人:洪永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洪永良,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锦洪与被执行人福建嘉宏时装有限公司、洪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