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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春峰(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doc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峰,摆贵海,马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519号原告:姚春峰,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被告:摆贵海,男,回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被告:马兰,女,回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原告姚春峰诉被告摆贵海、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向原告姚春峰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25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5月15日,原告姚春峰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春峰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倩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