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阿说尼哈莫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说尼哈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35号之一被执行人:阿说尼哈莫,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越西县。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刑初3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阿说尼哈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岩审判员 王化明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