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远长诉被告蔡果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长,蔡果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997号原告:安远长。委托代理人邹瑜,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果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长诉被告蔡果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远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远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安远长负担。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