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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曹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906号原告:卢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卢某某诉称,2016年12月19日下午四、五点钟,在山东省滕州市某某酒水店内,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入住滕州市某医院治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7244.60元、护理费1950元、营养费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交通费629元,合计11513.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某某村四巷135号的房产于2006年已出售。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曹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响山路贵邦俊园小区8#4-601室。被告并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房产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既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法院。故原告的异议请求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