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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4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永校与黄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校,黄万城,黄万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502号之一原告郑永校,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郑洋,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万城,男,汉族,1958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万便,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校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9000元。2017年5月15日原告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先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校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9000元并撤回对被告黄万城、第三人黄万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2336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云清梁裕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