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3人与王某某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山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2017)陕0429执10号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刑初3号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自愿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库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