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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408朱玉龙与杜翠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龙,杜翠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408号原告:朱玉龙,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杜翠芹,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朱玉龙与被告杜翠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朱玉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朱玉龙负担。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