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408朱玉龙与杜翠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龙,杜翠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408号原告:朱玉龙,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杜翠芹,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朱玉龙与被告杜翠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朱玉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朱玉龙负担。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