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茂元与杨天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元,杨天友,田茂元,杨天友,田茂元,杨天友,田茂元,杨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53号申请执行人:田茂元,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申请执行人:杨天友,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田茂元与杨天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天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茂元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2017)川3427执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待杨天友烤烟收获时,再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中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