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迟玉新与郭晓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迟玉新,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郭晓颖,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迟玉新与被执行人郭晓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吉2426执3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迟玉新与被执行人郭晓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62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郭晓颖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迟玉新与被执行人郭晓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