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辉诉罗贵宾、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辉,罗贵宾,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辉,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煤炭坝镇张家湾村上张组49号。被执行人罗贵宾(身份证号码430124197007150035),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王府花园4栋801号。被执行人曹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211180047),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辉与被执行人罗贵宾、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