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梁峻、卢顺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峻,卢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7号申请执行人梁峻,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卢顺平,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梁峻与被执行人卢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峻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卢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卢顺平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卢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峻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卢顺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审 判 员 陈菲勇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