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涛、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5788986X。法定代表人:荆茂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已查封淄博亚泰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款45058.7元,在山东鲁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317953.47元,未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