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德权诉李玉梅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权,李玉梅,黄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402民初1885号原告:黄德权。被告:李玉梅。被告:黄志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系黄志祥之妻)。原告黄德权与被告李玉梅、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玉梅、黄志祥欠原告黄德权借款320000元,定于2017年5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乙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