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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黄水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黄水岳,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常春,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黄水岳,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派。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号(10-41)、(10-42)室。代表人:陈明亮,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水岳、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常春、被上诉人黄水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莺、邵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即原审第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黄水岳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梅亚琴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玲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