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穗浩园米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优果汇食品商行、高锐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穗浩园米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优果汇食品商行,高锐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116号原告:中山市穗浩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八村大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9324258Q。法定代表人:林毅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锋,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优果汇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号星汇隽庭*幢12卡。经营者:高锐颜。被告:高锐颜,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中山市穗浩园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优果汇食品商行、高锐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穗浩园米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山市优果汇食品商行、高锐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山市优果汇食品商行、高锐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穗浩园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穗浩园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优果汇食品商行、高锐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市穗浩园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