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功、卢永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功,卢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功,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卢永东,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淳安县。王建功与卢永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杭淳商初字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功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永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卢永东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功案款8323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999元,执行费1496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建功如发现被执行人卢永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元 聪审 判 员 吴文��人民陪审员 胡 水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