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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5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市安海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市安海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安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韩化具,孟祥辉,刘长刚,曹德建,黄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39700521-2。法定代表人武昌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市安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金沙江路北昆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化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州西路,法定代表人曹德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安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东外环366号,法定代表人黄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化具,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嘉祥县,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孟祥辉,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刘长刚,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邹城市。被执行人曹德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黄士华,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济宁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