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雷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411号原告: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岗背燃料公司煤场。注册号:331102660025361。经营者:钟海年,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波,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