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卓兰吉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维多利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卓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维多利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学生,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理人:红某,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与卓某系母女关系)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卓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认为,新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国民审判员 鄂晓红审判员 孙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