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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清有申请执行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03执197号苏海燕:你与张清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8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清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张清有支付5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900及申请执行费8389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