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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迟翠珍、解维宁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翠珍,解维宁,解建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华,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维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解建本上诉人迟翠珍因与被上诉人解维宁、解建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迟翠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明玉书 记 员  庞连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