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祥玲与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福川村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玲,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福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06号原告:陈祥玲,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福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机构代码:77499848-4。法定代表人:陈明高原告陈祥玲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福川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祥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陈祥玲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