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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6执7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刘保元、宗红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元,宗红雷,楼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6执726-21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元,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宗红雷,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凤英,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刘保元与宗红雷、楼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港城支行有存款(帐号:12×××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楼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港城支行存款211360.00元(帐号:12×××1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心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