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伍祚云、钟辉与被告刘桂喜、艾云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祚云,钟辉,刘桂喜,艾云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146号原告:伍祚云,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原告:钟辉,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专甲,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桂喜,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艾云飞(曾用名艾龙妹),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系被告刘桂喜之妻。原告伍祚云、钟辉与被告刘桂喜、艾云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祚云、钟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专甲,被告刘桂喜、艾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祚云、钟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旧房改建合作协议”无效或解除该“协议”;2、判决两被告返还押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旧房改建合作协议”,由原告出资改建被告所有的通化街迎春路29号的前后栋房屋,被告需提供旧房宅基地的相关证件,办理改建的相关手续。但在原告履行办证的过程中,被告仅能提供前栋房屋76平方米左右的宅基地证,后栋房屋130平方米左右,无宅基地证。同时改建旧房,需被告提供该房屋系危房的证明文件,致使“旧房改建合作协议”因违法而无效。该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在被告,因此被告应按协议返还收取的押金5万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原告伍祚云、钟辉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旧房改建合同协议,拟证实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关系;证据二、收条一张,证实2012年11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旧房改造押金5万元。被告刘桂喜、艾云飞辩称,该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原告没有履行义务,是原告违约,我方不予返还押金。1、合同签订至今原告没有向我方要手续;2、我方只有土地使用证,其他的手续没有,原告说不要其他的手续原告方办,原告还要超面积建房,而且罚款原告方自己交;3、我方是旧房改造不是危房改造,原告所说不属实;4、房屋的面积是60多个平方米,不是130多个平方米,原告说的不属实;5、原告的违约造成我方不可估量的损失,该损失由原告承担。被告刘桂喜、艾云飞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一份,拟证实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被告的。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一、二,被告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1月6日,被告刘桂喜、艾云飞为甲方,原告伍祚云、钟辉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旧房改建合作协议》,甲方提供其所有冷水滩区××街××号的旧房壹栋,由乙方出资修建多层住宅楼;甲方提供旧房宅基地的相关证件给乙方办理建房的合法手续,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出资;甲乙双方在签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押金人民币5万元;甲方将相关的原件交乙方办理建房手续;拆房时乙方向甲方再交人民币10万元押金;乙方修建房子每一层盖好板,甲方退押金2万元,直到退完14万元为止,剩余1万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退还给乙方;乙方在建房时,村民小组和有关部门事宜甲方不负责,不出任何费用;乙方在未拆除甲方旧房时,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承建,甲方退还乙方的押金,不计息。当日,被告方收取了原告方旧房改造押金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刘桂喜、艾云飞提供其所有冷水滩区××街××号的旧房壹栋,由原告伍祚云、钟辉出资修建多层住宅楼,双方签订的《旧房改建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方收取原告方旧房改造押金5万元,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在未拆除被告方旧房时,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承建双方约定的多层住宅楼。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伍祚云、钟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伍祚云、钟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登飞审 判 员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