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冉地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地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地万,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1年9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地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地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5日7时左右,被告人冉地万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向万州区江南新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时与被害人常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冉地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冉地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地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测试单、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涉案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冉地万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被告人冉地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地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冉地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冉地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地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