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财雷友鞋业有限公司、李胜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财雷友鞋业有限公司,李胜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财雷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中国鞋都西岙工业区西岙路197号。法定代表人:胡长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贵,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沪溪县。上诉人温州市财雷友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雷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胜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6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财雷友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并且违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胜贵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一次性寄送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程序违法,损害了财雷友公司合法权益。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的送达违反了上述规定。李胜贵提供的鞋子有质量问题。另外,财雷友公司在涉案欠条出具后向李胜贵支付了3200元,该笔款项应在欠款中予以扣除。李胜贵辩称:财雷友公司尚欠李胜贵货款事实清楚,财雷友公司所称的3200元付款已经在起诉时予以扣减,同时财雷友公司称质量问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李胜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财雷友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费23183元,并赔偿误工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财雷友公司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财雷友公司委托李胜贵加工鞋面。2016年12月5日,财雷友公司向李胜贵出具字据,载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鞋面加工费90383元,财雷友公司已付加工费64000元,尚欠26383元”。次日,财雷友又向李胜贵出具欠条,载明“欠李胜贵货款26383元”。之后,财雷友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偿付加工费3200元,尚欠加工费23183元。经李胜贵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财雷友公司尚欠李胜贵加工费2318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李胜贵要求财雷友公司偿付加工费23183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李胜贵要求财雷友公司赔偿误工费,没有依据。其在庭审中称赔偿利息损失,应予以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财雷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胜贵加工费23183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财雷友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围绕上诉请求依法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财雷友公司尚欠李胜贵加工款23183元有财雷友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一审法院判令财雷友公司应向李胜贵支付拖欠的加工款2318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财雷友公司主张的涉案欠条出具后已经支付的3200元付款,李胜贵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财雷友公司提出李胜贵加工的鞋子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并未就此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财雷友公司在李胜贵提出主张时没有及时支付拖欠的加工款,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条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因此判令财雷友公司从李胜贵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另外,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一次性向财雷友公司进行送达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财雷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上诉人财雷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杨建珍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翰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