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根林与牛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磊,黄根林,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磊,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根林,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山阳县。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296号西北民航大厦8层。负责人:杨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牛磊因与被上诉人黄根林、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牛磊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该由作为被告的上诉人所在地兴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黄根林和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附近,侵权行为地为咸阳市秦都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