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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林与被告郑仁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郑仁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135号原告:马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东,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仁茂,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7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成,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林与被告郑仁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马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林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林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