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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兰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兰亚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21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主要负责人:王晶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兰亚萍,女,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兰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842元,减半收取计342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