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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吴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吴江平,胡德清,谢宏金,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速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139号。主要负责人:朱学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平,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德清,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宏金,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持,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速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农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平、胡德清、谢宏金、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速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子荣审判员  潘斌发审判员  谭 政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