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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祖银田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银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24民初1607号原告:祖银田,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71117768B。主要负责人: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亮,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祖银田与被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祖银田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前再一次性向原告祖银田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6000元。款项汇至原告祖银田的银行账户中(户名:祖银田,账号:62×××72,开户行: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桥信用社)。至此该案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永无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