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费义学与王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义学,王道林,费义学,王道林,费义学,王道林,费义学,王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707号原告:费义学。被告:王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义学诉被告王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义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义学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道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义学撤回对被告王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费义学负担。审判员 王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军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