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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费义学与王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义学,王道林,费义学,王道林,费义学,王道林,费义学,王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707号原告:费义学。被告:王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义学诉被告王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义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义学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道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义学撤回对被告王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费义学负担。审判员  王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军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