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汤秀芳、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秀芳,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XX锋,张红军,胡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财保26号申请人:汤秀芳,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朱蓓蓓,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93326B(1-1)。法定代表人:刘凯,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5282E。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凯,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年艳,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凯配偶。被申请人:年仕明,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史杨林,女,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XX锋,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张红军,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胡文凯,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人汤秀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XX锋、张红军、胡文凯名下银行存款82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XX锋、张红军、胡文凯银行存款8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汤秀芳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