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与史铁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史铁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张双喜,该医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铁堂,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上诉人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史铁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祖军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