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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苏文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范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林,范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3民初128号原告:苏文林,男,1958年出生。被告:范雪峰,男,1975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广场路2号百川商务大厦6楼。负责人:何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毅,男,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苏文林与被告范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苏文林于2017年5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文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原告苏文林负担。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晓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