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1558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5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继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松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9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当事人已在执行阶段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高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春兰审 判 员 丁 益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