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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813号原告齐某,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现住肇东市。被告孙某某,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原告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邹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