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813号原告齐某,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现住肇东市。被告孙某某,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原告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邹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