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楚小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小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刑初275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楚小童,曾用名楚小垌,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禹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2016年12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7年1月13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小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小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小童在禹州市东商贸桃源宾馆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李某面部致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小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小童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楚小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在禹州市东商贸桃源宾馆门口,被告人楚小童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李某面部致伤。经禹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楚小童亲属代楚小童赔偿李某各项费用3万元,李某对楚小童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楚小童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楚小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楚小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楚小童已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楚小童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楚小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人民陪审员 李向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