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长安、王文明与冯靖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王长安,冯靖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30号原告王文明,男,1953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长安,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文明,男,1953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冯靖闻,男,66岁,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文明、王长安诉被告冯靖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明、王长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靖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明、王长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靖闻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明、王长安撤回对被告冯靖闻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