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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长安、王文明与冯靖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王长安,冯靖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30号原告王文明,男,1953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长安,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文明,男,1953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冯靖闻,男,66岁,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文明、王长安诉被告冯靖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明、王长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靖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明、王长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靖闻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明、王长安撤回对被告冯靖闻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