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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6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曾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曾丽飞,李强,揭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62、164号申请执行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丽飞,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李强,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揭油华,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与李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曾丽飞、李强、揭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曾丽飞、李强、揭油华向申请执行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另案作出的(2016)赣1023执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强所有座落于××市××镇××街房产(产权证号为:)三套,该三套房产在上述二执案件中用于借款抵押,且进行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所有座落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迪鹤审判员  熊淑萍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佰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