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万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5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某,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万某,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万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505执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家祥审判员 马海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松达 微信公众号“”